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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公司條例》生效

2015-3-24 14:53:44 來源:伯甯律師 


香港特別行政區重新修訂的《公司條例草案》已於2013年7月12日獲立法會通過,成為香港法例的第622章,並將於2014年3月3日生效。


新《公司條例》包含超過21個部分,共921項條文及11個附表,為規制在香港註冊成立及營運的公司提供了一個現代化的法律框架。新《公司條例》旨在達到加強企業管治、確保管理更為妥善、方便營商及使公司法例現代化等四個主要目的。


中國大陸大量的自然人與企業基於國際商業活動便利的考量在香港註冊了公司實體,因此,香港新《公司條例》的生效將會對中國大陸許多經濟主體產生影響。在新《公司條例》生效後,這些主體需要根據新《公司條例》的內容對於已經註冊的公司中相應的組織檔及管理制度進行適應性修改。同時,準備在香港註冊公司的其他中國大陸的經濟主體也應當關注新《公司條例》中的變化以便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


本通訊主要旨在提供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新《公司條例》的變革要點進行概述,以供貴司在日常操作中予以參考。


新《公司條例》的主要變化及對現有公司的影響:


主題

新《公司條例》的新舉措

對現有公司影響

 

關於公司高級人員

 

董事(director)

限制委任法人團體為董事,要求每間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最少須一名自然人董事

現已註冊公司需要核查,公司董事中是否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如無,則須在2014年9月2日前委任一名自然人董事。

 


明確了董事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使之成為成文法規則

現有公司檔不須修改。

 

責任人(responsible person)

新公司條例降低證明高級人員承擔責任的舉證難度,其中規定,如“責任人”(包括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幕後董事(shadow director),以及公司的企業高級人員旗下的高級人員或幕後董事)授權、准許或參與違反或不遵從有關規定,須承擔責任。


上述標準低於此前《公司條例》中“明知並故意”的證明責任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識新《公司條例》項下的責任,以降低承擔個人責任的風險。

 

關於私人有限公司的存檔規定

 

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

周年申報表必須以規定的表格形式,在公司成立日的周年日後42日內送交公司註冊處存檔

不再接納以“資料並無改變的證明書(certificate of no change)”格式送交的周年申報表

在新公司條例實施後送交的周年申報表須列明股本,包括每個類別股份的任何已付溢價。

 

董事及公司秘書

董事或公司秘書的委任、辭職及詳情更改(例如:通訊位址/通常位址、護照或香港身份證詳情)必須以指明表格在15日內送交公司註冊處存檔。


於2014年3月3日,法團公司秘書的註冊辦事地址將被當作為該秘書的通訊位址。


新公司條例規定,董事或公司秘書提出申請後,個人資料可不讓公眾查閱。


存檔時限由14日延長至15日。


如公司秘書期望使用另一位址作為其通訊位址,可在新公司條例開始生效後送交相關表格存檔。

 

會計師任免

會計師的免任及辭職,必須在15日內以指明表格送交公司註冊處存檔。

該規定適用於所有香港有限公司的新法定規定。有關表格必須在公司通過決議免去會計師或自收到會計師的辭職後15日內送交存檔。

 

股本

新《公司條例》廢除“法定股本(authorized share capital)”概念。如公司更改其已發行股本,須向公司註冊處送交“股本說明(a statement of capital)”存檔。


 

押記及解除

押記

押記或解除檔的經核證副本(加上指明表格)須在一個月內送交公司註冊處存檔,以作登記及讓公眾查閱。

存檔時限由五星期縮短至一個月,並且有關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將讓公眾查閱。

 

簡明財務彙報及董事報告

中小型企業可擬備簡明財務報表,並且毋須擬備董事報告。不符合指定規模準則的公司,須擬備符合新公司條例規定的董事報告,除非其成員通過特別決議批准不擬備董事報告。


*(1)符合下列任何兩項條件的私人公司自動具備簡明彙報的資格:

(a)年度收入總額不超過1億港元;

(b)資產總額不超過1億港元;或

(c)在該財政年度內,平均雇員不超過100人。

(2)符合下列任何兩項條件的私人公司具備簡明彙報的資格,但前提是公司已取得持有其75%表決權的成員批准

及無任何成員反對:

(a)年度收入總額不超過2億港元;

(b)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港元;或

(c)在該財政年度內,平均雇員不超過100人。


現有公司可考慮其歸入哪一類別,從而確定其於此等規定項下之義務。

 

關於股本

 

股本

股本將不再有票面價值(nominal&#118alue/par&#118alue),也將不再設定法定股份,但公司可以在其章程細則中規定其可發行的股份數目上限。

現有公司股本在2014年3月3日後將被視為不設票面價值。但請保存公司過往票面價值的記錄,因在2014年3月3日前訂立的合同可能規定按不低於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股份,所以以往股本票面價值記錄在確定某些合約可發行股份的最低價格時將起到作用。


在2014年3月3日後,公司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的任何貸方結餘,將被當作公司股份的一部分。


該新內容將廢除2014年3月3日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所呈列的帳目、日後決議,以及與股份相關檔中對股份溢價的提述。



 

關於公司印章

 

檔的簽署

根據新《公司條例》,公司可選擇採納和使用公司法人印章;但加蓋印章不再是公司簽署檔的強制規定(除非公司的章程細則規定必須加蓋印章以簽署“契據(deed)”)


新《公司條例》規定下,公司可以按以下方式簽署“契據”:


按照其章程細則蓋上法團印章;或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由該董事簽署檔;如公司有多於一名董事,由兩名董事,或任何董事及公司秘書簽署檔。

因此,建議現有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細則以使加蓋印章成為公司簽署“契據”的要求。


考慮到的現行慣例中仍可能要求採用印章,建議公司仍選擇保留公司印章。


同時,保留印章也有助於公司在重要檔的簽署中加強控制,防範相應的法律風險。

 

有關公司會議及決議的規定

 

周年成員大會(Annual general meetings)

根據新《公司條例》,以下公司毋需舉行周年成員大會:


不活動公司;

只有一名成員的公司;以及

已經獲成員一致批准免除周年大會的公司。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有關檔已經傳閱並且以書面決議方式獲批准的前提下,不再需要舉行周年成員大會.


需要公司秘書對公司原有的相關制度進行審查並對不符合新《公司條例》的制度進行相應修訂

 

成員大會(General Meetings)

除成員大會的通知期為14日(無論在會議上提議普通決議案或是特別決議案)。


成員大會可以在兩個或以上地點舉行並通過任何電子技術保證所有成員可以聽到彼此發言。

 

股東要求表決的權利

持有總表決權至少5%的股東,可在成員大會上要求投票表決(現行制度要求10%)。

 

申報利益

董事必須申報在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中其重大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不論章程細則是否有此規定

 

關聯交易

擴大了禁止向董事借貸、類似借貸及有關向董事借貸/類似借貸提供擔保和保證的規定所涵蓋的範圍,新的規定將該範圍擴展至與董事有關聯的更廣泛的人士/實體。但這些規定也包括若干的例外情況。


向失去職位的董事或前任董事支付補償的限制範圍擴大到包括向與董事有“關聯”的人士/實體,並進一步擴展至應董事或有“關聯”的人士/實體的指示或為了董事或有“關聯”的人士/實體的利益而向某人支付的補償。


董事受雇的條件包含超過或可能超過三年的期限條件者,需要獲得股東的事先批准。

 

股東書面決議

新《公司條例》規定提出、通過及紀錄股東書面決議的法定程式。

 

追認董事行為

公司可追認涉及關乎公司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的董事行為,前提是有關追認獲成員批准,但該等成員不包括董事、與董事有關聯的任何實體,或以信託方式為董事或有關聯實體持有股份的任何成員。然而,如果根據法律規則有關作為或行為不能獲追認,則追認該等行為的能力將仍受此限。

 

對獲得准許的補償的披露

如公司直接或間接在新《公司條例》准許的有限情況下提供惠及董事或前董事的補償,補償的條款詳情必須載於隨附公司財務報表的董事報告中,並且載有補償條款的檔副本(或載列當中條款的書面備忘錄)必須自有關條款的終結或屆滿日期次日起計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備存最少一年。有關文本或備忘錄必須備存以供查閱

 

管理合同

如公司已訂立一份合約,據此某人承擔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重大部分業務的管理,而該合約並非公司董事或任何全職雇員的服務合約,則有關此管理合約的詳情(包括在合約中有利害關係的每名董事和幕後董事的名稱、權益性質及範圍)必須在隨附公司財務報表的董事報告中披露。管理合約副本(或載列當中條款的書面備忘錄)必須自管理合約的終結或屆滿日期次日起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備存最少一年。有關合約或備忘錄必須備存以供查閱。

 


新《公司條例》生效後,現有公司並不必須以修改公司章程檔的方式來反映新公司條例帶來的改變,但若現有公司不對章程檔的修改,可能無法利用新《公司條例》的內容。


鑒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新《公司條例》將於2014年3月3日生效,現有的在香港境內註冊公司實體以及準備在香港境內註冊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需要注意新《公司條例》所帶來的新措施與新制度。我們尤其建議在香港註冊離岸公司的中國大陸的自然人與法人組織關注新《公司條例》的內容,並在必要的情形下對原有公司章程檔進行適當的修訂,並提醒公司秘書及會計人員根據新《公司條例》的內容來重新審視原有的公司制度及公司檔。


(敬請注意,本通訊並非法律意見,而僅在於對香港新《公司條例》較之原公司法律的主要不同進行概括總結,其中內容並非詳盡無遺。建議貴司在對原有公司章程檔及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前,徵詢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專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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