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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監管變化


2020-1-23 10:59:43

介紹

為了響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為加強基礎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第5行動而提高全球稅收透明度所做的努力,以及歐盟(EU)的一項調查行為準則小組(COCG)納入某些低或無企業所得稅制度,各個離岸司法管轄區都頒布了新的《經濟物質法》(ES法)。這些國家包括巴哈馬,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根西島,馬恩島,澤西島,毛里求斯,塞舌爾和馬紹爾群島的政府,其最新的經濟實質規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

什麼是經濟物質法(ES法)?

ES法旨在確保如果離岸公司賺取利潤,則這些利潤需要與開展業務或產生利潤活動的地點保持一致,從而潛在地影響稅收結果。這些管轄區要求的經濟實質水平必須與業務相稱並對其提供支持。這將對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產生影響,這些公司被用來開展業務或持有投資以產生收入。 2018年12月,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分別通過了2018年國際稅收合作(經濟物質)法和2018年經濟物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兩者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 隨後,開曼群島於2019年2月22日發布了《開曼群島地理移動活動經濟體指南》第1.0版,並於2019年4月30日發布了更新後的《指南2.0》(該指南)。同樣,英屬維爾京群島發布了日期為2019年4月22日的《經濟物質法典》草案。

範圍內有哪些實體?

通常,所有進行“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都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但要排除某些情況。

有關實體的定義

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成立或註冊的大多數本地實體和“豁免”或“離岸”實體均在範圍內。這些包括: • 本地註冊公司 • 在相關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外國公司,以及 • 有限合夥制。

相關活動的定義

相關活動包括以下九種類型的業務,即銀行,分銷和服務中心,金融和租賃,基金管理,總部業務,控股公司,保險,知識產權(IP)持有和運輸。

需要什麼水平的物質?

如果相關實體在相關轄區內進行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則該相關實體必須滿足與所進行的每項活動有關的當地經濟實質要求。 大致而言,如果以適當的方式從相關司法管轄區指示和管理相關實體,則可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在相關轄區進行核心收入創造活動(CIGA);並在相關司法管轄區擁有足夠的運營支出,實體存在和全職員工。 經濟實質要求隨不同類型的相關活動而變化。具體而言,假定從事知識產權持有業務的實體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為了滿足知識產權持有業務的嚴格物質要求,要求這些實體做出戰略決策,並管理與知識產權開發和利用相關的風險,並利用當地員工通過利用知識產權進行CIGA和貿易活動IP。

控股公司

相反,純股權控股公司的實體要求降低,純股權控股公司是指持有股權股票並且僅賺取股息和資本收益的公司。 根據開曼群島的指南,如果一家純股權控股公司滿足以下經濟要求: • 遵守了《公司法》中所有適用的備案要求,並且 • 在開曼群島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適當的場所來持有和管理其他實體的股權參與。 實體要求可以外包給本地服務提供商。 此外,對於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純股權控股實體: • 無需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對實體進行領導或管理 • 無需實體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CIGA或支出一定水平的支出(因為沒有CIGA與控股業務有關),並且 • 對於純股權控股實體可以外包其活動的程度沒有任何限制。 在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遵守減少的實體要求的行政負擔對於純股權控股公司而言似乎並不繁重。實際上,根據情況,現有公司秘書和實體維護外包可能就足夠了。

排除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不要求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實體遵守ES法律。這些排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1.不從事相關活動的地方實體 從表面上看,這似乎很簡單,但其中涉及一些不確定性。例如,如果純股權控股公司對債務證券進行投資,從定義上講,它不再是“純股權控股”公司,但它可能不屬於其他類型的相關活動。尚不清楚這些實體是否需要遵守任何經濟實質要求,以及這種解釋是否符合立法意圖。或者,可以將債務投資轉移出去,只留下股權投資,因此有資格成為純股權控股公司。
  • 2.在另一司法管轄區為稅務居民的當地實體 如果當地實體是另一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不在ES法律的範圍之內。根據該指南和守則,為證實相關實體實際上位於另一地點,需要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例如,此類證據可能包括: • 稅號 • 稅收居留證和評估 • 納稅義務的支付,或 • 其他可以支持稅收居留權的文件證明。 從香港的角度來看,這可以通過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6部分進行註冊來實現。也就是說,在採取此舉之前,需要考慮潛在的歷史和未來稅收影響。
  • 3.在財政期間內未從相關活動中產生收入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實體 根據守則草案,BVI公司“可以中止該活動,或對其進行修改,使其不再屬於相關活動的範圍”。 鑑於上述情況,並基於對ES法和守則草案的嚴格解釋,可以認為,如果沒有相關收入,則BVI實體將不再屬於相關活動的範圍,因此不需要遵守ES法律。由於經濟實質是參照財務期間(通常為一年)評估的,因此,如果英屬維爾京群島實體未獲得該財務期間的任何相關收入,則不應要求其滿足該特定期間的相關經濟實質要求。 同樣,根據開曼群島的指南,從事相關活動但沒有相關收入的相關實體也沒有義務滿足《 ES法》的要求。
  • 4.投資基金及其SPV 在開曼群島,就ES法而言,投資基金不被視為相關實體,也不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投資基金”一詞還包括投資基金直接或間接通過其投資或經營的任何實體,例如該基金的開曼群島特殊目的企業。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儘管沒有被明確排除在相關活動的定義之外,但作為投資基金的業務不被視為相關活動,因此不在經濟實質要求的範圍之內。

  • 過渡期和報告義務

    對於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在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的公司,從開始提供相關活動之日起必須遵守物質要求。 在開曼群島,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現有公司有六個月的過渡期(即直到2019年7月1日),以遵守新規定。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引入了受益所有權數據收集制度,即2017年《受益所有權安全系統法案》(BOSS Act),後來對其進行了修改以適應《經濟物質法》。《 BOSS法案》修正案原定於2019年6月30日生效,但其生效日期現已推遲至2019年10月1日。此新日期不是申請截止日期,並且不能代替2019年6月30日作為實體的截止日期符合適用的經濟實質要求。但是,到2019年10月1日, 從2020年開始,實體將對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局遵守新規則承擔年度報告義務。如果未能達到經濟實質測試的標準,將受到重罰,對於不遵守規定的行為,第一年將被處以大約10,000美元的罰款,隨後幾年將被處以最高100,000美元的罰款。實體也可能因繼續不遵守規定而被公司註冊處處分。 緩解措施和結論 根據《 ES法》,這意味著除非明確劃分離岸實體或SPV,否則這些實體/ SPV將需要在該轄區建立一定水平的經濟實質。 概括地說,隨著全球稅收環境向更高透明度的發展以及對有害稅收做法的壓制,經濟實質要求可能會擴大到更多的司法管轄區,特別是那些稅收非常低或沒有稅收的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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